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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8

公司注意了!劳动合同有明显修改痕迹,法院将采信员工的主张

导读:公司篡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法院最终判定由公司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从而采信员工的主张。

2023年6月19日,曾先生以深圳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134.4元。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结果,裁决深圳某公司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13.79元。

深圳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须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13.79元。

司法认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某公司主张其已于2022年9月23日与曾先生签订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的《劳动合同》,故其无需向曾先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便认定深圳某公司需支付曾先生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曾先生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诉请也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为证明其主张,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曾先生确认双方于2022年9月23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称深圳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被修改过的,合同期限实际为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

经查看深圳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该合同期限处有明显修改痕迹,且与其在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244号案件中提交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不一致,其他内容则完全一致。庭审中,深圳某公司确认其与曾先生仅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某公司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期限修改的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深圳某公司关于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的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曾先生于2021年9月23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处,但双方于2022年9月2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深圳某公司依法应当向曾先生支付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曾先生于2023年6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其2022年6月20日之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过一年期的劳动仲裁时效,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经核算,深圳某公司还应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13.79元(计算方法:4500元×3+4500元÷21.75天×2天)。

律师评析

作为长期专注于劳动法的资深劳动律师,笔者实在是太了解用人单位被判令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不甘心的心理了,老板们根本无法理解,为什么仅仅因为没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额外支付(他们喜欢用“赔”这个词)一倍的工资。虽然笔者反复向他们解释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为了逼迫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及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仍然表示很难理解。在此情况下,很多老板聘请律师时都希望律师能想出各种“妙招”打赢官司,而不希望从律师嘴里听到“没有办法”的回复。可是,针对劳动者提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基本上是不会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14条突破性地作出了“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的情形下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的规定,但该篇司法解释至今尚未正式颁布施行,还只是草案)。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角度去进行举证和抗辩,其结果基本上是徒劳而无功的。于是,在这种案件中就会发生各种奇奇怪怪的事情。有的用人单位会费尽心思地找到劳动者签的其他材料——如入职登记表、薪资确认单、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主张该材料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要素,故而应视为其与劳动者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更有甚者,为了赢官司,甚至做出伪造一份劳动合同或者篡改劳动合同等很出格的事情来。

从已知的案情来看,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实在是低级和可笑。且不说其对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修改留下了明显的痕迹,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份劳动合同在仲裁阶段已经作为证据进行提交过。由此而言,无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劳动者曾先生,手中都已经掌握了这份劳动合同修改前的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竟然还敢在法院一审程序中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后进行提交,简直是愚蠢之极。如此说来,龙岗法院最终只是不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而没有对其施以处罚,已经算是手下留情、网开一面了!

有人可能会问,那用人单位当时就是没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案件,用人单位该怎么应对呢?你有什么好办法呢?根据笔者的经验总结,对于劳动者提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最容易被采纳的抗辩理由依次为:首先是进行时效抗辩,其次是从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哪个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入手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再次是看劳动者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如股东、高管、从事人事或者法务工作等),最后是找劳动者签署的有可能会被视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他材料。如果真的无计可施、必输无疑,总归还剩下最后一招,那就是和劳动者达成调解,能少给一点是一点。只要有调解的诚意并合理运用调解的技巧,基本上还是不会大败亏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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